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 保监发[2006]1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制度,加强车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规范车险业务经营行为,促进车险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监管,严格限制向下浮动上限
(一)各公司应科学合理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二)对现行使用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行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行申报。重新申报的车险基准费率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调整前的水平。
(三)各公司应审慎进行车险产品费率的调整。2006年4月1日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总公司要对车险产品费率(包括手续费、佣金支付比例)重新进行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
(四)不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保险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子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调整后应报告保监会备案。
二、严格执行车险产品手续费(佣金)标准明示报告制度,并据实列支
(一)各公司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报备的车险产品精算报告中,根据实际情况真实填报手续费(佣金)支付比例。
(二)各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应在经营中严格遵循,不得突破。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总体手续费(佣金)水平与每份车险保单的手续费(佣金)水平均不得超过报备的手续费(佣金)标准。
(三)各公司应检查、调整现行的车险信息系统,保证在新的车险产品费率运行时能够将手续费(佣金)分解到每份车险保单。
三、各保险公司要提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车险运营的内部控制
(一)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手续费(佣金)实际支付金额,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佣金)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