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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二、严格小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和准入条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报批、核准,规范各项前期工作和审查审批程序。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处于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在50000千瓦-1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当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或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小水电项目建设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及景观需水要求,统筹确定合理的生态流量,落实相关工程和管理措施,优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实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调度和运行模式,避免电站运行造成下游河段脱水,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

  三、强化后续监管,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小水电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在项目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各项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将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环境监理计划,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定期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要求,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四、扩大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小水电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受理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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