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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地方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五、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高专利工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显示度
  专利技术产业化是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专利工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显示度的重要途径和突破口。一方面,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在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加大资金引导、扶持力度和政策倾斜;另一方面,要建立专利权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融资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专利作为财产和资本在融资中的作用,积极开展专利信托、质押、投资入股等业务,将专利从财产和资本两个方面加以运营,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将风险投资基金重点用于专利技术项目,拓宽专利技术投融资渠道,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群的形成和发展。
  六、积极推进专利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专利管理综合能力和水平
  (一)专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是开展
  专利工作的组织保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和编制部门的支持,不断加强自身机构建设,争取逐步成为政府直属机构;要积极推进设区的市的专利管理机构建设,力争在设区的市全部设立相应的专利管理机构,并向有条件的县(市、区)延伸,配备与专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形成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高效运行的全国专利管理网络。
  (二)专利行政执法队。专利行政执法队是专利管理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和编制部门的支持,建立专利行政执法队,专利行政执法任务重的设区的市也应建立专利行政执法队,形成一支从省到市的强有力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确保专利纠纷案件得到及时、方便、公正的处理。
  (三)专利代办处。专利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由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立并直接管理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工作,积极为申请人和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断完善专利代办处管理规章和制度,加强对专利代办处的管理与监督。尚未设立专利代办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的条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适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专利代办处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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