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重大事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情况,定期公布卫生执法监督对象和违法违规机构的一般信息,以及开展经常性卫生执法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行医、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职业卫生监督的有关情况。
(十)有关卫生统计信息和综合调研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需要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奖惩、职称晋升、人才培养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福利待遇、考勤考绩等信息。
(二)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以及各单位的基本联系方式,新职能、新业务的开展。
(三)适宜公开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多、双边协议和协定等。
(四)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四、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一)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发布政务信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二)继续通过《卫生部公报》、《通告》、《卫生政务通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
(三)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四)加强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在卫生部网站设立部长信箱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社会举报信箱。
(五)在卫生行政许可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电子触摸屏、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六)把“两会”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作为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保质、保量、及时答复,并在工作中采纳、落实有关建议和要求。
(七)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将信访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宣传卫生政策,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五、加强对全国卫生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部机关有关司局根据本司局职能加强对全国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划和指导。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评价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重点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行为、医生开方用药、开单检查等进行评审,定期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服务投诉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及社会评价向社会发布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