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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6〕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等实际情况,提高《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的指标要求,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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