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控制指标(略)
二、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二:
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一、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分为由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分别填报的两套各4种、共8张表。包括井工、露天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分生产系统(环节)生产能力、选煤厂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
二、汇总表数据应根据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最终审查确认的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填报,各项数据应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相关数据一致。
三、省(区、市)汇总表中的“国有重点煤矿”是指1998年煤炭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前由原煤炭部直管和直属的94户煤炭企业,这些企业所属的全部煤矿均列入国有重点煤矿。
四、“开采方式”是指“井工”或“露天开采”,在相应栏中划“√”。
五、“开采煤种”栏,根据煤矿生产实际,从无烟煤、贫煤、瘦煤、1/3焦煤、气肥煤、1/2中粘煤、焦煤、气煤、肥煤、弱粘煤、不粘煤、长焰煤、褐煤中选择填列。
六、“设计能力”是指经依法批准的新建或最后一次改扩建、技术改造的设计生产能力。
七、“投产时间”是指与“设计能力”相对应的新建或最后一次改扩建、技术改造经竣工验收合格、批准投入生产的时间。
八、“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最近一次安全评价(评估)的等级结果。
九、汇01-1表“全省(区、市)总计”行中“上次核定能力(8)”、“2005年产量(9)”、“本次复核能力(10)”分别=汇02-1表“全省(区、市)总计”行中“上次核定能力(4)”、“2005年产量(5)”、“本次复核能力(6)”﹢汇03-1表“全省(区、市)总计”行中“上次核定能力(4)”、“2005年产量(5)”、“本次复核能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