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上述规定,认真做好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受理、审查和核准,严禁降低标准。如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三)集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7月下旬至8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举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班。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核准的具备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各中央煤炭企业要选派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在全国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要统一组织本省(区、市)、本企业所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参加复核工作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参加全国培训考核合格的骨干技术人员负责讲授。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复核工作。
(四)组织生产能力复核。
8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本企业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要根据核定资质单位数量、煤矿分布等,分区域、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复核工作。
具备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煤矿企业,侧重对本企业所属煤矿进行复核,同时要切实发挥技术优势,服从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不具备核定资质煤矿的复核工作。具备核定资质的煤矿设计、科研等非煤炭生产单位,侧重对不具备核定资质的煤矿进行复核。
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对每一处煤矿的复核,必须严格遵循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逐一认真核查。对每一处煤矿复核结束后,必须提交内容完整、规范的复核报告。
所有煤矿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必须积极支持与配合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及核定人员严格执行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独立自主地开展能力复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复核工作,否则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复核工作的统一组织、指导和督促,及时协调解决复核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复核工作进度和质量。对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在复核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吊销其生产能力核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