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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提供计算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所需财政、财务核算资料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提供计算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所需财政、财务核算资料的通知
(1992年3月23日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工业生产经济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了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经济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要求按季测算全国和分省(区、市)的国内生产总值,建立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加强全社会库存统计和监测分析等,这是计划、统计工作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促进经济工作的重点切实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实现速度和效益的统一是至关重要的。
  测算国内生产总值、统计工业增加值和销售产值、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加强全社会库存统计,都需要以财政及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财政、财务资料为基础数据,迫切要求各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中“有关财务资料提供的实施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的要求,在财政部有关司局提供所需资料满足国家级测算需要的同时,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现行表式和内容,在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报表的同时,向同级统计机构于月后10日前,季后20日前抄送月、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12月份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提供初步预计数,仅供统计部门计算当地国民经济评价指标使用,不作任何其他使用。各级人代会审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后,如果执行数字有所调整,可补充提供调整后的有关数据。年度决算数在次年6月份提供。

  二、请国务院各部、委、局(包括各公司)财务部门于月后15日前、季后2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提供月、季度财务报表,次年4月底前提供年度初步预计数,六月份提供决算数;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财务部门于月后10日前、季后20日前向本省财政厅(局)
  和统计局报送月、季度财务报表,次年3月底前报送年度初步预计数,6月份报送决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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