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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0日)废止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条例
(统研字[1990]295号 1990年9月20日国家统计局印发)

  第一条 为奖励在统计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统计工作者从事统计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统计改革与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统计学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集体或个人在统计科学、社会经济问题的统计分析和电子计算机在统计中的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奖。

  第三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设科研课题奖、论文奖和统计专著奖。凡获奖成果均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科研课题奖和论文奖均分为四等,统计专著奖不分等级。
  获奖项目的数量和奖金金额由评选奖励机构确定,奖金由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统计学会统一领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
  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统计学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负责评选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有关日常事务。省级统计局、统计学会及部门专业统计学会(或统计机构)也应设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参加评选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五条 统计科研成果奖,属于个人的,荣誉证书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的,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授予集体荣誉证书,并对项目研究者授予个人证书。

  第六条 各级评选奖励机构(组织)在项目推荐评选过程中,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统计学会负责解释、制订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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