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0日)废止国家统计系统定期审计制度
(统人字[1990]148号 1990年5月28日国家统计局印发)
一、为了对各级统计部门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发扬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保证统计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审计署《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各省(区、市)统计局及其所属各级统计局和事业单位;
(二)各省(区、市)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及其所属市、县调查队;
(三)直属统计院校;
(四)国家统计局内各事业、行政单位(审计署负责审计的除外)。
国家统计局审计室及其各省(区、市)统计局审计人员和直属院校审计人员对上述有关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等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计。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私设“小金库”。
(三)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四)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五)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资金。
(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
(七)有无超过编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等。
(八)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九)在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省(区、市)统计局直属统计院校的审计人员应当围绕统计部门和院校的中心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情况,确定定期审计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