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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9号)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4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
2006年4月7日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执法证的管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监管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和使用执法证。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对本单位人员使用执法证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电力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电力监管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二)熟悉电力监管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经过电力监管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第五条 电力监管执法培训和考试,由电监会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执法证,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电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提出。电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电监会人事部门提交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和相关证明材料。
  电监会人事部门审查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执法证。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查、现场处罚、案件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执行监管决定等现场执法工作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第八条 执法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毁损、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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