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律惩戒的种类和实施
第五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应予自律惩戒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六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应予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警告;
(二)限期整改;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第七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自律惩戒工作。
中评协直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对本辖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第八条 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律惩戒,由中评协作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的违规行为应当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应当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中评协,由中评协根据违规事实作出自律惩戒决定。
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通过所在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向中评协上报有关材料。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律惩戒的,同时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主动改正违规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规行为后果;
(二)主动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其违规行为;
(三)主动配合查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