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200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2005年8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以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
(四)违反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