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交割与结算
第十四条 掉期交易在近端结算日和远端结算日的资金交割可采用本金全额交割的结算方式或差额结算方式。交易双方应在结算日将约定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方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掉期交易的结算日如遇相关货币发行国或地区的法定节假日,资金实际交割的日期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十六条 若掉期交易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可进行应急交易。
第十七条 应急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授权代理操作的交易行为,会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应急交易的具体做法是:
如会员无法登录掉期交易系统,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代理会员录入成交记录,并将成交单传真给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若会员通过掉期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但无法生成成交单,交易中心可代理会员打印成交单,并传真给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第十九条 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掉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交易部门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收盘前30分钟内,交易中心一般不再接受会员提交的应急交易或撤销交易申请。
第二十一条 应会员要求撤销的掉期交易,交易中心将记录撤销发起方的撤销请求。对于频繁撤销交易的会员,交易中心将定期公布,并在优秀会员评选时纳入考评范围。
第七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按照有偿服务原则为会员提供掉期交易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参照《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交易中心按照掉期交易近端人民币金额的百万分之十按季度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