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获交易中心颁发资格证书的交易员,需经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培训,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掉期交易。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六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掉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签署《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系统
第七条 银行间掉期交易系统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9:30--17:30开市,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交易时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调整。
第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并及时通知会员。
第九条 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会员的责任。
第四章 报价与交易
第十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和交易。
第十一条 掉期交易买入和卖出均以外币为标的物,计算成交价格或掉期点数所参考的即期汇率为交易双方认可的交易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掉期交易币种、金额、期限、汇率、成交价格(掉期点数)和结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十三条 掉期交易达成后由交易系统生成的掉期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关于该笔掉期交易已成交的证明,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主协议尚未明确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其处理办法等签订仅在双方之间适用的补充协议。成交单、补充协议(如有)和主协议一起构成该掉期交易之完整的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约定如与主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争议解决条款等规定相违背的,以主协议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