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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种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政府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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