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十一)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征求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意见,并由其签字盖章;

  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检查意见有异议并在资产评估协会检查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检查组应当予以进一步核查;在资产评估协会检查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检查意见无异议;

  (十二)检查组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后应认真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连同质量检查工作底稿一并提交资产评估协会。

  质量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归属于资产评估协会。

  质量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等;

  2.被检查对象的执业质量情况,重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要有认定被检查对象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及认定依据;

  3.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进的建议;

  4.与被检查对象交换意见的结果,如果最终交换意见后仍存在争议的,应当记录检查组和检查对象各自的意见和理由;

  5.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及总结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协会在听取检查组的检查情况汇报和审查检查组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后,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视其问题的性质或情节的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问题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通过发关注函、谈话提醒、举办强制培训班或其它适当的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问题性质或情节较为严重,应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