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地方协会应当在年度质量检查对象、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检查方式及程序
第十九条 质量检查应当以实地抽样检查的方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它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 质量检查的程序:
(一)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对被检查机构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对检查意见如有异议,书面反馈意见的时间期限;
(二)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组应当在实地检查时出示检查通知书,并佩带检查人员工作证件(由地方协会自制);
(四)检查组应当通过听取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汇报、询问相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了解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其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检查组应当充分考虑行业自律检查的特点和要求,依据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的有关资料,选取重点检查的评估报告;
(六)检查组应当通过查阅选取的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遵守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
(七)检查组应当通过查阅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并结合业务检查和与质量检查有关的财务检查等,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和执行内部质量管理控制制度的情况;
(八)检查组应当将所检查的内容与事项,形成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机构的基本情况、抽查报告名称、文号、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人员的意见及签名、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上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九)检查组填制的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用词准确。相关的证明材料应清晰完整;
(十)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填制的工作底稿及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