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凡举办跨省、市的门球邀请赛、对抗赛、友谊赛等活动,及需要聘请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发起单位必须在举办日三个月之前,报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并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比赛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活动的总结报告(含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及文字总结等)报送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应及时将该竞赛活动情况,写出书面简报,报送中国门球协会。此类活动无论规模大小,名称前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第十五条 未经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和未在中国门球协会备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跨省、市的门球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解放军门球协会应将年度竞赛计划于当年二月底前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附件2:
加强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管理,促进门球运动在国际间的普及发展,根据国际门球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主管在我国内举办的国际门球比赛和组队出访工作,中国门球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条 组织国际门球竞赛活动,应以加强我国同世界、亚洲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交流技艺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国际正式门球比赛有:世界门球锦标赛、亚洲门球锦标赛、国际门球邀请赛。
第五条 中国门球协会鼓励和支持各地门球协会开展国际门球交流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为各地门球协会提供出访和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机会,但此类活动应由中国门球协会统一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