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举办全国门球竞赛活动,一般情况下,主办单位应是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举办地的省级门球协会和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门球协会是承办单位,提供支持、赞助以及其它物质性援助的单位是协办单位,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第六条 承办全国门球比赛,必须于上一年十二月底以前由当地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同意后,报中国门球协会审批。
第七条 举办全国正式门球竞赛的书面申请必须具体写明举办地的竞赛场地情况和场地数量;当地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数量和计划配备;当地食宿接待条件的基本情况;当地解决交通、疏散问题的方案以及所需经费的筹措渠道和落实情况等,中国门协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几日内派人进行实地考察。申办单位应积极协助考察工作。考察合格后,中国门协将与申办单位及所属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协商,并草拟“举办全国门球比赛协议书”,双方认可后依法签定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协议后,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将按程序正式下发文件确定承办单位,进行比赛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如冠企业名称和冠杯及获得广告权,应按协议要求向中国门协交纳冠名、冠杯以及广告转让费。
第十条 为保证竞赛质量,加强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凡参加全国比赛运动队,应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按时报名参赛。临时撤消报名者,须向中国门球协会交纳竞赛损失费500元。
第十一条 举办地因特殊情况更改、推迟、或取消该次竞赛,应按照协议书要求,于赛前三个月函告中国门球协会并按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门球协会每年举行下一年度全国门球竞赛的通报和招标会议,与有关单位协商承办全国门球比赛事宜。
第十三条 不经中国门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画册、服装、帽子等物品及商业性活动中印制中国门协会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