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对象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合理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