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投标、评标及中标结果的,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中标结果无效,或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标结果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认无效后,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责成招标人依据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在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为保证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从投标人中择优指定出版单位,或决定由教材原创出版单位直接印制和供货。
第三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或对其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招标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有关情况,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的;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制定投标对策,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投标人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投标的;
(六)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参与评标人员对外透露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十)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中标项目的主体或关键性工作的;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