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制定投标对策,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对象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符合有关规定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出版、教育、价格、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