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否则视为废标;
(二)中标人须在中标后三十日内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在合同履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中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图书出版许可证;
(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文件;
(三)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
(五)开户银行帐号;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等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人必须依法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加发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中教材的确切名称、使用范围、预测选用数量和教材原创出版单位的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有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