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招标投标活动因违反《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规定而导致中标结果无效、中标人资格被取消,招标投标工作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为保证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也可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从投标人中择优指定出版单位,或决定由教材原创出版单位直接印制和供货。
暂不进行重新招标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六)中标人中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期限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签约的时限,避免因中标人不能履约而导致“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任务无法完成。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对中标教材的印制和供货不能按照约定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对课前到书造成严重影响的,招标人经核实并报国家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可决定在下一学年从其余投标人中择优指定出版单位,印制和供应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其有效期到中标合同期满为止。
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的全过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进行监督。
违反《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影响投标、评标及中标结果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改正,或宣布中标结果无效,或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四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材发行体制改革,规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活动,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教材发行费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可授权相关部门行使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人职责。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招标活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的具体项目为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总发行权。
本《实施方案》所称总发行权是指承担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和结算的总责。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面向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符合资质的发行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中标人取得的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有效期为两学年。
三、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方案。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定通过,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发行招标项目的教材品种、发行范围、预测选用数量、时间要求、质量要求、服务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日期和地点;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
(三)确定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为国家规定的教材发行费用标准。
(四)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教材品种、发行范围和预测选用数量,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按时发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春(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预测选用数量。
(二)确定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的时间。实施方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