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学生课本和教师用书。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发行必须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面向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发行单位进行招标。
第五条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招标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标项目是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即承担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和结算的总责。
中标人取得的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学年。
第八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每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预测选用数量,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预测选用数量。
第九条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具有图书、报纸或期刊总发行权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小学教材发行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标明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至少包括:
(一)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品种、发行范围及预测选用数量;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的时间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
(三)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和投标报价清单;
(四)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
(五)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日期和地点;
(七)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
(八)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
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制定。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招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二,也不得高于招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否则视为废标。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实行信用预订,不得向学校预收书款。书款应在开学后三十日内结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中标人必须保证开学前送书到学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送书到校的,应补偿学校自行取书支出的费用。
(四)中标人应当帮助学校做好教材的补订和调剂工作,并按一定比例备货,明确供应地点和方式,保证教材主要品种的常年供应。
(五)中标人应分春、秋两季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在当季教材发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中标人。
第十二条 试点地区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人必须依法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加发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品种、发行范围及预测选用数量;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有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