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的任何好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参与评标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有关评标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要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以及招标项目涉及的中小学教材版权单位。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中标项目的主体或关键性工作进行转让或分包。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投标、评标及中标结果的,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中标结果无效,或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标结果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认无效后,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责成招标人依据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在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为保证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从投标人中择优指定出版单位,或决定由教材原创出版单位直接印制和供货。
第三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或对其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招标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有关情况,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的;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制定投标对策,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投标人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投标的;
(六)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参与评标人员对外透露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十)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中标项目的主体或关键性工作的;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期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招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并给予明确答复或商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未列入招标项目的中小学教材,仍按原出版方式进行。高中教材、特殊教育教材、少数民族文字版教材等可暂不纳入招标项目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2005年6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为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机制,保证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有序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