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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要求和农业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工作部署,为严格执行海洋捕捞“双控”制度,巩固近年来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取得的成果,提高渔船持证生产和安全作业水平,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障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决定于2006年6月至10月在全国沿海开展代号为“护渔2006”的渔业专项执法行动(下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期间将对在沿海各港口停泊和海上生产的渔业船舶持“三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情况、职务船员持证情况、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和渔船船名号标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对无证生产、作业类型和作业场所与核准的内容不符、收购非法渔获物、以及其他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港口停泊的“三无”船舶或虽有船名号但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船舶,凡装有捕鱼设施、涉嫌从事非法渔业活动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暂扣该船调查,船主要在执法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出示“三证”。对逾期不能出示“三证”的,执法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对未按规定标识船名号和其他标识,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渔船,船主要在执法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嫌违法船舶,一律押回港内依法处理:

  (一)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

  (二)在休渔期间为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捕捞渔船提供服务的;

  (三)出海生产没有携带“三证”,且船名号在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

  (四)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四、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按规定随船携带“三证”和其它相关证件,规范标识船名号,配置安全设施。在中日、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及其他水域作业的渔船,还要携带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政执法人员上船检查时,要主动出示上述证书,并积极配合渔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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