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中央机关直属文化企业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评审办公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文化部核定,由文化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