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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产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规范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管理工作,现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 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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