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公司应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或检验机动车等时,将“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
八、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
(一)保监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
保险公司应在营业场所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
(二)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内容。
(三)保险公司签发、批改、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应遵守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并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出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到计算机系统内,计算机系统的各项资料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
(四)保险公司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作废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应能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
(五)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及数量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原则上以各保监局辖区为单位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应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登记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毁前应征得其总公司同意,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可到销毁现场检查。
九、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式样(略)
附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印刷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的印刷技术要求
附件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印刷企业资质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保险标志的印刷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四)具有国家保密局签发的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并有防伪印刷能力和经验。
(五)是中国防伪技术协会会员。
(六)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环境及GB/T28001-2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认证。
二、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能力
(一)生产厂家拥有的设备应能生产出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二)具有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检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