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第七条 银行担保环节。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纳税义务人的“税费支付”指令送达银行,银行系统根据接收到的“税费支付”指令,自动判断纳税义务人是否为本行网上支付担保业务的被担保人。
  如银行未向纳税义务人提供网上支付银行担保,银行系统按现行无担保的网上支付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如银行已经向纳税义务人提供了网上支付银行担保,银行系统不扣减纳税义务人账户资金,而是扣减其担保额度,并将“担保成功”的回执反馈给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银行的担保义务同时发生;如纳税义务人的担保额度不足,银行系统应自动转按无担保网上支付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将银行预扣处理结果(担保成功)向纳税义务人公布,同时送达海关。
  第八条 海关通关环节。纳税义务人通过网上支付系统查询获知“担保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海关现场办理交单、验放手续。海关按规定办结接单、复核后,打印出税费缴款书(税费缴款书右上角应标注“网上担保”字样),并办理货物的验放手续。
  对确定不需查验的货物,海关应在打印税费缴款书当日或次日放行货物。
  海关放行后,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向银行发送税费实际扣缴通知(简称实扣通知)。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应立即将该实扣通知指令传送给银行。在银行实际扣款后,海关系统根据实扣成功回执自动核注税费缴款书,核注日期为实扣日期。
  实扣通知因故未发送至银行,海关经核实报关单已作放行且税费已完成网上支付的,应根据银行的要求重新发送实扣通知。
  海关计算机系统收到银行扣款成功回执与税单库不一致时,系统将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核注失败通知。银行应向海关再次发送实扣成功回执。
  网上支付银行担保项下打印的税费缴款书,应按无担保网上支付的相同程序进行流转和交接。
  第九条 银行扣缴环节。银行在纳税期限内收到纳税义务人税费缴纳请求的,应立即(收到税费缴纳请求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进行税费扣缴处理,并将实扣成功回执传送给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同时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实扣成功回执送达海关。
  若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税费缴纳请求,银行应在该笔税费的纳税期限期满前无条件履行支付该笔税费的义务,并将实扣成功指令传送给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条 税费入库环节。银行应在税费扣缴当日将纸质税费缴款书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立即(一般应为税费扣缴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税款划转国库,费款划转入海关行政性收费账户。银行在完成划转操作后,将入库结果回执传送给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银行将入库回执结果传送给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时,相应的担保义务同时终止,已经核减的担保额度同时恢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