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村开展试点所需要的有关培训、组织实施费用由你省(区、市)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试点资金不能用于这方面的支出。
(二)“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一,试点村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村民组成“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村民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管理规则,以及借款的对象、条件、期限、还款的方式、公告公示等等),并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管理委员会接受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二,试点资金应存入农村信用社,但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收入为最终目的。
第三,试点资金由村民民主管理、共同参与,民主决策、共同监督,采取村内互助、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办法。
第四,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开展生产性项目。
第五,试点资金不得对外村放贷,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用于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支出,更不得私分、平分。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试点省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共同配合,密切协作,努力做好试点工作。
试点省扶贫办要有1名办领导负责,确定1个处室承担具体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选择好试点县和试点村,指导和监督整个试点的开展,按要求及时向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报告本省(区、市)试点有关情况。
试点县扶贫办要有一名办领导分管,确定1个科室负责具体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指导试点村制定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及时了解并解决资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贫困户选择好项目,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反映试点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等。
请你省(区、市)按上述要求抓紧制定开展试点的步骤和措施,尽快确定好试点的县和村。同时,参照四川、云南贵州等省的有关案例(另发),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试点村制定试点方案。将你省试点实施步骤和措施及各试点村的试点方案,于6月30日前汇总报送到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备案审核。各试点省(区、市)要认真做好实施试点的各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