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21日 国质检检函[2006]2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我国出口的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遭退货现象呈逐年上升之势,因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欧盟通报数量也逐年增多。2005年,涉及欧盟预警通报的我国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达51批,与2004年相比大幅增加。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维护我国出口商品信誉和贸易正常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对我国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立即对辖区内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本地区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认真查核分析被通报产品的产品类别、出口公司、生产企业、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原因,指导有关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并按照输入国的技术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同时,应建议企业与外商签订外贸合约时,订明产品相关安全卫生项目检验要求和标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规避风险。
二、各局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国外的预警信息和我出口产品检验情况,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局可根据当地情况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宣贯通报会,及时为企业提供国外最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质量信息,通报国外反映的案件。引导企业树立危机意识、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全面提高我国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对出口的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加强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工作,严格按照输入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输入国没有要求的,按照我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
四、加强对目录内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管理的力度,以安全、卫生项目作为检验监管重点内容。
(一)各局要结合产品特点和风险情况,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工作模式。从源头上加强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包括加工使用的原料、新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安全项目不合格的环节。同时,要把系统实验室日常检测情况与日常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更好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二)各局要进一步推进对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对在国外造成重大影响或遭退运、销毁产品的企业,要严加检验和监督管理。情况严重的,应停止其出口,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方可恢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