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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6]70号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以及保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为有效保护我国税收权益,正确履行税收协定的义务,保证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规范和统一,总局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印发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下称《规程(试行)》)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国税函[2002]931号,下称《保密规则》),有效保证了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反恐、反腐斗争形势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越来越重视,并制定了一些新规则,以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广度和力度。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中的某些规定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有的条 款如不修改将严重影响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为了使情报交换工作跟上国际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充分调研、讨论并借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对《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整合了《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制定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下简称情报交换)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或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情报交换,是指我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家(以下简称缔约国)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情报交换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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