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