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耐磨纸初裁公告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舒豪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事实上包括公司直接出口销售到中国以及通过德国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到中国的两种情形。通过德国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的,在订立合同、发运时,舒豪公司就知道其产品销往中国,对这部分交易,公司只报告了出口到中国的销售客户和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销售总量、总金额,公司在其后的补充答卷中提交了这些总量的具体交易数量和价格。对于公司直接出口到中国的这种情形,调查机关暂依据公司直接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的,在初裁时,调查机关暂以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舒豪公司的出口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公司在对中国直接出口,价格条件为CIF的销售交易中,未报保险费用的调整,调查机关暂以公司补充提供的保险费用对该部分的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同时,在这部分交易中,该公司并没有填报发货日到收款日所产生的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是一种机会成本,只要发货日与收款日存在不一致,就会产生信用费用。调查机关暂依据调查期美元的短期贷款利率对这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通过德国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到中国交易,尽管公司在其后的补充问卷中提交了这些总量的具体交易数量和价格,但仍未提供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根据公司直接出口到中国交易的相关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例确定该情形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后,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环节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美国、欧盟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 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
  (MW Custom Papers,LLC)                10.35%
  2、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42.79%
  欧盟公司
  1、 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
  (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24.64%
  2、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42.79%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
  1、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调查数据显示,美国和欧盟在向中国出口的耐磨纸的被诉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且美国和欧盟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耐磨纸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
  2、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评估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查。如前所述,第一,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区域、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可以替代;第二,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客户群体相同,其客户主要是强化木地板企业,而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它们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相互竞争的。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税则号是48064000,该税则号项下除了被调查产品以外,还包括其他产品,从中国海关的统计中无法直接得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根据调查机关调查了解的信息,除中国外,目前世界上能够生产和批量供应耐磨纸的企业均在美国和欧盟,考察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其他相关信息,调查期内除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德国舒豪公司两家国外生产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其他已知的国外生产者均向调查机关申明或通过调查问卷答卷表明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美国森林纸业协会提交的评论意见也主张,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是唯一一家已知的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美国生产商,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报告的出口数量代表被调查产品美国向中国的所有出口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