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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耐磨纸初裁公告

  为进一步了解被调查产品在中国海关的进口关税税则号和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情况,调查机关于2005年11月8日向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2家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2005年11月22日,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7月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5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耐磨纸反倾销案下游部分强化木地板企业意见陈述。2006年2月2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部分耐磨纸生产企业和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见陈述,并于2月和3月赴其中部分强化木地板企业了解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5年8月30日调查机关接收了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书面评论意见》;2005年9月9日接收了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15家强化木地板企业《耐磨纸国内下游企业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也专门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2005年10月25日接收了法国摩迪公司《关于被调查耐磨纸进口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05年11月8日接收了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评论意见》;2005年11月25日接收了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补充评论意见》;2005年12月27日接收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意见》。
  7、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10月18-24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两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就该案利害关系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关于下游利益问题
  15家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在向调查机关递交的《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中称:调查期不存在因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国产耐磨纸的质量低于进口产品,数量满足不了下游产业的需要,要求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中国林产业协会也在评论意见中恳请调查机关在实际调查和裁定中能够充分考虑我国强化木地板产业的利益和发展。申请人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意见称:美国和欧盟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存在有严重的倾销行为,并已造成中国产业的实质性损害;中国现有耐磨纸产量是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开工率不足造成的,中国耐磨纸的产能是能满足国内需求的;中国耐磨纸产品的质量与进口产品不存在差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5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相关企业,听取了下游企业对本案的意见,并于2006年2月和3月赴部分国内强化木地板制造企业实地调查相关情况。调查结果表明,国产耐磨纸在稳定性方面与进口耐磨纸存在有差异,诸如三氧化二铝分布不均匀、易脱落;横向抗拉强度较弱;渗透性能逊于进口耐磨纸等,但这些差异不是根本性差异,其基本物理特性、技术质量指标上没有根本的区别;耐磨纸在强化木地板生产成本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国产耐磨纸质量不稳定会给强化木地板企业的质量控制带来困难和附加成本;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平贸易秩序,不会对正常的进口形成障碍。
  三、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产品。
  产品名称:耐磨纸
  英文名称:Wear Resistant Overlay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64000。
  产品描述: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装饰板材表层。
  (二)关于耐磨纸有关税号的问题
  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在其提交的《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的书面评论》中主张,该被调查产品应归在48043900税号。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中,也认为被调查产品正确的税则号应当是480439000,而不是立案公告中的48064000,并提交了该公司在美国出口申报单予以证明。
  经调查,税则号48064000是指“高光泽透明和半透明纸”,尽管该税号并没有明确耐磨纸,但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在中国海关的进口报关单来看,该被调查产品也被称为“透明耐磨纸”并被归在48064000税则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初步认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48064000。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应归在税则号48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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