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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五)复议申请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未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受理权限;
  (八)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而本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但本行政复议机关对该依据无权处理的。
  依照前款规定依法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中止复议,并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一)有权部门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在采取处理措施的;
  (二)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继续参与行政复议的,或者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继受人的;
  (三)本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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