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5]343号)
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关于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请示》(甘农合筹发[2005]6号)和《关于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甘农合筹发[200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大连市甘井子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76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闫征;住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18—1号。
五、同意闫征、曲福弘、臧华东、李淑荣、徐明圣、赵文广、刘本善、任国汉、金喜伟、李光英、李龙、刘宏伟、林军的董事任职资格;核准闫征的董事长任职资格,董强的监事长任职资格,曲福弘的行长任职资格,臧华东和李淑荣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
八、请你筹备工作小组自文到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许可证的材料,到大连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同时上缴大连市甘井自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许可证;并持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