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升格为广州分行的通知书
(银监函[2006]4号)
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兼行政总裁冯钰斌2005年8月15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通知如下:
我会受理你行关于将广州代表处升格为广州分行的申请。请你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广东银监局领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广州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成立“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广东银监局。该筹备组成接受广东银监局的监督、检察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