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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034号)


文化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项目的函》(文计函[2006]29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复函》(财综[2006]1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在发放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时,向有关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枚0.022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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