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办债券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6]35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办债券业务有关政策的请示》(中东实[2005]49号)和《关于申请开办债券业务有关事项补充说明的报告》(中东字[2005]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和国际机构债的现券买卖和回购业务。
二、你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最高规模不得超过资本金项下现金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你公司应加强债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计提相应的风险拨备,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与债券交易业务有关的会计、统计及其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