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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2006)[失效]

  --答辩会及谈话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风险管理及审慎经营意识、公司业务发展前景分析等。
  --银监局应将考试试卷、考试结果、答辩和谈话纪录及考察评价意见随各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一同上报银监会。
  3.开业申请的核准。
  银监会自收到银监局上报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开业的决定,同时抄送银监局。
  银监会做出不核准开业决定的,向申请人下发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银监会核准开业的,向申请人下发核准开业的书面批复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五)许可证的颁发与公告
  1.申请人收到核准开业批复后,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核准开业批复。
  --验收合格意见书。
  --金融机构介绍信。
  --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2.银监会或银监局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上作日内颁发金融许可证。
  3.财务公司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银监会或银监局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4.财务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金融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领取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的财务公司在领取金融许可证的同时到银监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正式开业
  财务公司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应凭开业核准批复、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银监会或银监局备案,方可开始对外营业。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适用范围
  本指引用于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申请、筹建、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的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操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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