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开业申请材料的格式。
同第二部分筹建申请材料的格式。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核准:
--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核准,任职前应获得银监会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风险管理知识。
--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无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银监会认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至少3年以上)。
②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风险管理的专业人员为境外人员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中国政策以及有关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和特点。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经验:
a)具有国际知名跨国金融机构资金管理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从业经验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b)具有国际知名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从业经验5年以上,熟悉资金计划和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并有2年以上担任风险管理部门经理以上职位,或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董事应提交下列材料(共计5项内容):
--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表(见附表三)。
--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拟任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应经申请人盖章并由银监局负责验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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