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筹建申请材料的格式。
(1)申请材料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2)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
(3)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字样。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6)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
(7)申请书抬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筹建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1.筹建申请的受理。
银监局收到筹建申请材料后,如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银监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局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
(3)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
2.筹建申请的审核。
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上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全套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
3.筹建申请的批准。
银监会自收到银监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同时抄送银监局。
(1)银监会做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向申请人下发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2)银监会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筹建的书面批复。
4.申请人自收到批准筹建的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可延期一次,但筹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申请开业阶段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