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按《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6)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包括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出资人经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及经贷款行确认的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还应提供其3年以上成功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相关材料,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财务公司的还应提供《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应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事宜。
--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应将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份的承诺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授权或批准文件。
(8)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书面承诺。
(9)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