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上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5.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具有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筹建阶段的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
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二)筹建申请材料的报送方式
申请人应将筹建申请材料报送至公司拟设地银监局。
(三)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格式
1.筹建申请材料共有12项内容,具体如下:
(1)筹建申请表(见附表一)。
(2)筹建申请书。
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上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3)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
--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和人员、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
--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
--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预测及盈利模式。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3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
如果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做出特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