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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11号)


各银监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申请设立工作,银监会对《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进行了修订,并经主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银监办发[2004]326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一、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末,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集团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集团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指根据集团母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8.集团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9.集团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二)拟设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除国家限制外资进入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专业经验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有1名以上来自境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以上来自境外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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