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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94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的请示》(川工商办 [2006]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以机动车出资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之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以机动车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实物出资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月1日施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在 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实物出资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公司,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实物出资中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在办理该项出资实收资本登记前办理过户手续。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的,即为虚假出资。
  对实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虚假出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酌情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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